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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2016-09-15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内大发〔2016〕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培养机制改革,激励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1397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内财政〔20131780号)和《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内大发〔20165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与名额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人,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人。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授奖比例为在读博士研究生的50%以内,硕士研究生授奖比例为在读硕士研究生的30%以内,以学校确定的名额为准。

第三章  参评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要求;

(二)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未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每年920日前向所在学院(中心,下同)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本人在读期间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八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一)一年级研究生

1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直接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硕博连读转入博士阶段的博士研究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考入我校的博士研究生,可优先考虑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参加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以初试和复试综合成绩排序,依次确定获奖者。

(二)二、三年级研究生

1学院以研究生学习成绩、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活动等多方面内容为依据制定细则,细则条款依据学科特点自行确定。各学院也可对研究生实行综合测评,依照综合测评的次序,依次确定获奖者;

2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公开发表高水平科研成果的申请者优先。

第九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名单后,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学院奖学金评审情况进行审核,按照自治区当年下达指标确定拟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奖学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业奖评奖实施办法》(内大发〔20147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