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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

2016-09-15

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

内大发〔2016〕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奖助学金评选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内蒙古大学章程》《内蒙古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奖助学金由国家、自治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慈善团体或人士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各层次在校优秀学生、资助全日制各层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校奖助学金评选与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优中选优,精准扶助的原则,牢固树立资助育人的理念,切实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我校奖助学金评选与管理工作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

第五条  学院(中心,下同)应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选与管理工作。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及副书记、院长、副院长、教务科研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应覆盖本单位各专业及研究生学位授权点)及学生代表组成。具体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班级应成立评议小组,在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班奖助学金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班委会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普通学生代表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担任组长。奖助学金项目评议涉及小组成员时,本人应回避。

第七条  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年度奖助学金工作方案和工作报告;

(二)统筹安排各类奖助学金的奖助范围;

(三)研究制定学校各类奖助学金规章制度;

(四)审议、监督、检查全校性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

(六)仲裁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情况;

(七)开辟奖助学金来源。

第八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向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指导、监督各班级开展奖助学金评选工作;

(三)组织召开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候选人进行评审;

(四)研究解决学院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严格审核学院各类奖助学金材料,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六)及时向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报送学院奖助学金评选报告;

(七)及时答复学生或班级在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提出的异议;

(八)完成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班级评议小组工作职责:

(一)组织召开评议小组会议,根据学校、学院要求,遵循奖助学金评审细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班级候选人进行评议、推荐;

(二)如实向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汇报班级的评议情况,反馈评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三)及时答复本班学生在奖助学金评议过程中提出的异议;

(四)完成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奖助学金评审会议。班级评议小组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扩大会议。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各班级应当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召开会议、QQ群、微信群、公示栏等途径,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包括评选办法、评审细则、名额分配、评选时间等,公开时间不得低于3天。

过程公开包括民主评议、组织评选、审核推荐等。

结果公开包括评审结果及信息反馈渠道。过程和结果公开时间不得低于3天。

第十三条  公开范围

相关职能部门要面向各学院公开,各学院要面向所属各班级公开,各班级要面向本班全体学生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各班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各类奖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分摊,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奖助学金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各类奖助学金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第十六条  参评年度(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请奖助学金:

(一)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学籍处于休学状态者。

第十七条  参评年度(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请奖学金:

(一)有不合格课程者;

(二)恶意拖欠学费者;

(三)全国大学生体能测试未达标者。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助学金,必须已建立评选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档案。

第十九条  对学术成果学校不做统一要求,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学院评审细则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同一年度(学年度)内,同一学术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学生。

第二十  各类奖助学金在遵循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设定具体评选条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履行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求的;

(二)未按照奖助学金评选条件进行评选的;

(三)未履行奖助学金专款专用规定的;

(四)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存在以下行为,取消受奖助资格,已发放的奖助学金和证书予以追回,并按照《内蒙古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分:

(一)未履行奖助学金专款专用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奖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奖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评选奖助学金时所称的“学年度”“学年”指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年度”“年”指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印发